现将《关于加强孝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联系人:谈娜 曾济;
邮 箱:xgfyzx@sina.com;
联系电话:2281610;
地 址:孝感市市民之家东一区1A092室。
附件:《关于加强孝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孝感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
关于加强孝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孝感市法律援助工作提档升级,整合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统一、相互配合、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作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要全面推动法律援助各项制度的落实落地;律师作为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指派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二、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覆盖率
(一)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案件;未成年人因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人身权利受侵犯主张合法权益案件;残疾人因就业权受侵犯主张合法权益案件;涉及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案件;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案件等涉及民生领域的事由纳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具体可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确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二)加强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建立刑事辩护律师资源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专业人才支撑。刑事案件补贴标准按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进行规定,每个阶段独立成案。办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其补贴标准参照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标准执行。
(三)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刑事申诉案件代理工作机制,完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案卷材料,对认罪认罚案件单独立卷,并支付案件补贴。与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对接,依法为更多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认罪认罚程序法律帮助。
(四)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公证及司法鉴定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的形式与范围对法律援助事项做到应援尽援。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和落实分类补贴标准
(一)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专项经费,实行动态调整;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落实规定的保障责任,切实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法律援助经费不得以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本级财政应安排的保障资金。
(二)明确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孝感市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分为两类地区按照两类标准(其中,一类地区为孝感市市直、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二类地区为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其他事项按共性标准执行,本标准暂定执行期2年,随着物价调整再作规定,各县(市、区)一律按此标准执行。具体指导意见为:
1.一类地区执行标准:
在本市市区、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按阶段发放补贴,其中,侦查阶段每件4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600元,审判阶段每件900元。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1000元。
2.二类地区执行标准:
在本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按阶段发放补贴,其中,侦查阶段每件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500元,审判阶段每件800元。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1000元。
3.共性标准:
跨市(州)、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案件在相应补贴标准上按照每跨区域一次增加100元交通补贴的形式核定最终补贴金额,所增加费用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跨省办案的,每件案件2000元。
办理2人(含2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每增加1名受援人可增加100元办案成本费,但增加费用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办理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案件,每件200元。
法律援助案件因承办人以外的原因终止且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补贴:刑事案件承办人已至法院阅卷的,每件100元;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已会见当事人并制作会见笔录的,每件200元;刑事案件承办人已完成阅卷、会见,且出具了刑事辩护意见书而终止的,每件500元;民事案件承办人已代书并调查取证的,每件200元;其他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每件100元。
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每件400元。
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当事人提供代拟法律文书服务、提供翻译的,每件100元。
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职律师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不予发放法律援助补贴;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办案成本费(含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在法律援助经费中据实报销。
(三)建立差异化补贴机制。根据司法部和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要求,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以“一案一评”合格案件补贴标准为基准,优秀案件补贴标准可以上浮20%,不合格案件一律退回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坚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合法使用”的原则,单设经费账户或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及时发放办案补贴。要严格经费使用监督,建立经费使用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者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法律援助工作合力
(一)统筹调配全市律师资源。为解决县(市、区)律师资源短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承办力量不相适应等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市直律师事务所对口支援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具体安排见附表),接受对口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负责,对口支援实行一年一轮换。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差旅费开支较大的,经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报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可由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指派案件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办案补贴。
(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要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动,实现低保人员信息共享;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帮助指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三)鼓励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推动在社会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接收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解答法律援助咨询,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收集、分析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需求信息。建立律所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每个律师事务所中选聘一名熟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律师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负责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精神的传达、汇总上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督促本所承办人及时办理案件和归档案卷、收集报送本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素材。
五、加强检查监督,提升法律援助工作实效
(一)加强检查通报。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原则上每季度对法援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归档并支付相关费用,最多不得超过半年。市司法局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全流程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不少于2次,每季度汇总1次市直律师事务所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抽查、评查结果并督促整改提升。
(二)及时收集意见。采取调研座谈、交流会商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各界对推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并适时优化我市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方式方法。
(三)严格考核奖惩。将法律援助管理质效、经费保障等内容纳入对各县(市、区)法治建设工作和司法局业务工作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同步规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办案质量以及对口支援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并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评选推荐重要参考依据。
附:孝感市直律师事务所接对支持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安排
附件:
孝感市直律师事务所对口支持县(市、区)
法律援助工作安排
对口县(市、区) | 市直律所名称 | 主要任务 | 接对期限 |
孝南区 | 湖北自强 律师事务所(33人) |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 2023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汉川市 | 湖北自强 律师事务所(33人) 湖北孝法 律师事务所(5人) |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 2023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应城市 | 湖北锡爱 律师事务所(20人) |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 2023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云梦县 | 湖北山川 律师事务所(15人)湖北瀛楚(孝感)律师事务所(13人) |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 2023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安陆市 | 湖北金煜言 律师事务所(14人) |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 2023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大悟县 | 湖北熠耀 律师事务所(25人) |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 2023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孝昌县 | 湖北律之心 律师事务所(25人) |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 2023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备注:对口支持工作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视工作推进情况作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