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2680 | 咨询部门: | 孝感市司法局 |
姓 名: | 贺友平 | 邮 箱: | he****ing321@163.com |
手 机 号: | 135****0051 | 座 机 号: | 135****0051 |
地 址: | 咨询时间: | 2019-03-21 13:55:37.0 | |
回复部门: | 孝感市司法局 | 回复时间: | 2019-03-22 09:26:39.0 |
主 题: | 商品房交房问题 | ||
内 容: | 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商品房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是否应经过相关的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是否必须向购房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供购房人查验?房屋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时,其违规行为应受到什么行政处罚,对此行为进行行政监管由政府是由哪个部门负责?谢谢! | ||
回 复: | 您好,如房地产企业未向你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你可以拒绝收房,并根据购房合同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若认为房地产企业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反映投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
商品房交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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