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XX复〔202X〕XX—X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X社区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安局。住所地:XX县XX镇XX路X号,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第三人:黄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X社区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罗XX(系黄X之母),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X社区XX小区X栋X单元XX号车库。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4日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因黄X、罗XX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6日,申请人同在同一小区居民黄X、罗XX(黄X之母)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小区人员拉开,又敲打黄X家车库,发生推操扭打。申请人报警后,双方被叫到XX派出所调查情况,在派出所里调解未果后,双方被处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被处以500 元的罚款和扣留5日(对方被处罚500罚款和扣留10日) 。由于申请人与黄X、罗XX是同一小区的邻里关系,对申请人造成的损伤也不严重,故于腊月28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相互谅解了对方的行为。鉴于是邻里关系发生的小矛盾,双方又和解和好,并相互谅解,同时申请人已经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治安处罚法》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违法行为较轻,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予处罚的原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张XX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在调查过程中,依法询问了张XX本人及其妻子段XX,询问了发生打斗的对方当事人黄X、黄X的母亲罗XX,收集了门卫摄像头视频资料。张XX的陈述笔录陈述:“我就推了小孩的奶奶身体一下,接着小孩父亲就冲上来用拳头打我, 我就用拳头打对方身体......他就用手掐我脖子并把我往外推,我就打了小孩父亲的头部一拳......我爬起来后又用拳头打了小孩父亲头部几拳,然后我就和小孩父亲又扭打起来”(案卷第XX页第X段),“我就用拳头打小孩父亲,然后我和小孩父亲相互抓扯推搡起来,......大门打开后,......小孩父亲就用手掐我脖子并把我往外推,我就打了小孩父亲的头部一拳......我爬起来后又用拳头打了小孩父亲头部几拳,然后我和小孩父亲又扭打起来(案卷第XX页最后X段及XX页)”。其妻子段XX陈述笔录:“我老公爬起来后就上前用拳头打那名年轻男子的身体(案卷第XX页)。打斗对方的黄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对方男子砸我车库门就从车库出来,我出来就与对方男子动手起来,我用拳头打对方男子的头部,对方男子也用拳头打我(案卷第XX页)”。罗XX的笔录陈述:“我儿子黄X就与对方互相用拳头打对方”。被申请人收集的门卫室现场的视频也能反映当时打斗的事实,因此,有以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双方家属的证言陈述、以及现场的视听资料证实,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对张XX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有证据显示,张XX因开车与人发生纠纷,后与他人互相发生打斗,具有殴打他人的事实,并且在经劝解开后,又撬开对方的车库门发生打斗,考虑到其事出有因,只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非撤销处罚决定的法定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接受,没有调解成功。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23年1月4日,张XX与黄X自行和解的时间是2023年1月19日,这时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具有法律、执行力、强制力。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撤销,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该处罚决定不能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因事后自行调节而要求撤销已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称: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供参加行政复议意见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6日18时许,申请人开车进XX镇XXX社区XX小区,因车速涉影响在地上玩耍两小孩的安全与第三人黄X、罗XX发生口角,进而升级成相互推搡殴打。经报警,被申请人所属XX派出所出警处理该案件,依法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询问、调取视频监控等调查取证行为。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作出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2023年1月29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曾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损伤赔偿事宜进行过调解,双方因具体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调解未果。
另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收到各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1月19日就损伤赔偿等事宜达成和解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谅解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调解情况说明、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本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一、关于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6日18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车速涉影响两小孩安全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推搡殴打的事实,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监控等能足以证明,且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关于适用依据和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第三人打架起因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组织过双方调解,因双方就赔偿等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任何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得有效性推定,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这是社会秩序安定性正当性的客观基础。申请人与第三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于2023年1月19日就损伤赔偿等事宜达成的和解谅解书并不构成撤销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处罚决定书的条件。
三、关于办案程序。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处警、调查、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