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孝感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0-12-23 10:36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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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司法局工作安排,现将《孝感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月23日。

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xgsfjfgk@163.com

2.通讯地址:孝感市孝南区开发区槐荫办事处乾坤大道123号信访楼813室(来信请注明“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12-2280887。

 

附件:

《孝感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孝感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方便孝感城区居民出行,完善既有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孝感城区是指孝感主城区四个街道及孝南区、高新区、临空区划属于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负责施工监督管理、消防审核备案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及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民主协商实施方案审核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增设电梯工作的沟通协调,化解矛盾。涉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做好协商工作。

第六条 本单元内出资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为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通道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由该房屋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表决通过后,需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确定电梯的建设模式、建设单位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护费用分担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实施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出资义务、运行、维护义务的责任人签署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费用的具体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以下分摊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直接出资

(二)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增设电梯建设费用等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吸收社会投资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将增设电梯事项书面告知本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孝南区、高新区、临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街道便民中心应设立增设电梯受理服务窗口,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实施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增设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并预留电梯安全救援通道

第十  建设单位应当将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增设电梯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

第十  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方案、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审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土建施工部分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  电梯设备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绿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简化手续,优先办理。有关费用由出资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承担。

第十   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备案手续等。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标牌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开竣工日期完成电梯增设工程,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竣工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十  建设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一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十二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出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也可以协商明确其中一个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

第二十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将增设电梯过程中形成的业主表决、增设电梯实施方案、规划审查、竣工验收档案和技术资料交属地城建档案馆归档。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质量、安全登记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无需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无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十九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继受原房屋所有权人对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十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三十一  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二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0月24日印发的孝感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孝感政规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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